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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2015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再次提请逮捕,本院同日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刘某某,男,26岁。被害人陈某某,男,49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杨某某欲以7万元的价格出售一辆(车架号LSGGF53W1EH*******)棕色别克二手车,一个月后会以7.7万元回购,提出二人可共同收购该车,由刘某某出资4万元,张某某出资3万元,回购所得差价由二人平分,若杨某某不回购则二人出售该车,向刘某某隐瞒杨某某并未出售、回购该车以及该车实际所有人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成都第二十八分公司的真相。刘某某同意后,向张某某给付4万元人民币。之后,张某某又以刘某某再支付3万元后可以全权处置该车为理,诱骗刘某某再次给付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耗用。2020年1月7日,该二手车因逾期未还款被**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收回。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棕色别克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车主杨某某尚未过户给自己,向陈某某提供自己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取得陈某某信任,骗取陈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所得钱款被其用于个人生活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两名被害人数额巨大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2020年10月10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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