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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 被告人张某某从“神州租车”上租用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川AY****)自成都市至西昌市两地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期间通过在ETC通道紧跟前车等方式逃避缴费。2019年4月10日至4月29日,张某某从事非法营运十余次,逃缴高速路费2539元,卡费300元,获利4000余元。2019年5月,张某某以其女友陈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七座小汽车(川D****)在西昌、攀枝花、成都三地往返,专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自2019年05月18日至2019年07月01日,张某某从事非法客运三十余次,逃缴高速路费3311元,卡费390元。被告人张某某对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6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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