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94********,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津县**镇**组**号,住新津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将本案退回新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在多个微信群中,利用微信号ls19821******发布消息称自己手中有大量口罩出售。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口罩,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上家以5元/个出售口罩,为骗取金某某口罩货款,与金某某约定,以3元/个的价格出售5350个口罩。因ls198221******非张某甲本人身份注册微信无法收款,张某甲将自己微信zpaws******收款码、弟弟张某乙微信Tc19******收款码、朋友马某某微信mzk1079******收款码发给金某某,随后金某某分别扫码支付7050元、3000元、6000元到上述3个微信中,张某乙与马某某收到钱后,又将钱转回张某甲微信zpaws******中。张某甲收到钱后,耗用殆尽,未向金某某提供口罩,并将金某某微信拉黑,其微信号ls198221******注销。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退还了其诈骗的1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决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韬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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