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延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某某**乡,住延某某**乡**村。2018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3 月21 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太阳神车行,以其五菱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黑L****1 )作为抵押,借款人民币3 万元。 2015 年10月29日,张某某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后将车辆变卖后潜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延某某公安局上网通缉,2018年9月30日,张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被枫桥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10月9日由延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解回。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返还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车辆购置手续、机动车申请表及二手车出售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欠据、土地转包合同、车辆买卖协议书、借条、收据、寄押证及上网通缉撤销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刘某乙、吴某某、丁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卖抵押财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尧臣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延某某**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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