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大安市**街。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大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01月31日、2020年4月13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能为他人往**铁路办工作、往吉林**职业技术学校办入学为名,骗取贾某甲人民币12万元;骗取周某甲人民币25万;骗取周某乙人民币25万元;骗取贾某乙人民币15万元;骗取孙某某人民币8万元;骗取姜某甲人民币8万元;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万元;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万元;骗取薛某某人民币18万元;骗取郑某甲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9.2万元;骗取韩某甲人民币4万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17.7万元;骗取韩某乙人民币10.4万元;骗取熊某某人民币8万元;骗取姜某甲人民币6万元;骗取姜某乙人民币17万元;骗取吕某甲人民币3万元;骗取吕某乙人民币4万元;骗取侯某某人民币25.5万元;骗取于某某人民币4万元;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3万;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5万元;骗取罗某某人民币18万元;骗取邵某某人民币24.5万元;骗取张某丙人民币1.6万元;骗取邱某某人民币47万元;骗取高某乙人民币107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更换联系方式,下落不明,逃避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金某某、张某丁、张某戊、丁某丙、李某丙、张某己、李某丁、张某庚、张某辛、李某戊、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甲、丁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薛某某、贾某乙丁某乙、孙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韩某甲、郑某甲、韩某乙、熊某某、姜某甲、侯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张某乙、罗某某、邵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张某丙、邱某某、于某某、吕某甲、姜某乙、吕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晓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