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铁检诉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经过密谋,在火车上以邀旅客打扑克牌“斗地主”为名,采用出牌对暗号、洗牌、发牌做手脚等方法,骗取旅客钱财,共计人民币19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31日,在南昌开往青岛的K342次列车运行至南昌至麻城区间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在列车车厢内,采用上述方式,诈骗旅客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7年10月20日,在烟台开往昆明的K875次列车运行至阜阳至潢川区间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在列车车厢内,采用上述方式,诈骗旅客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监利县柘木乡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指定管辖的批复》,证实经铁路公安局指定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管辖。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3.书证《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屏、《关于从腾讯公司调取微信交易流水的说明》、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转账记录,证实李某某等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将被诈骗钱款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其陈某某的事实。
4.书证实名制购票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作案时的乘车记录,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乘车记录相吻合的事实。
5.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事实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
6.辨认笔录、书证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事实。
7.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证实上述被害人在旅客列车上,被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打牌斗地主方式诈骗钱财的事实。
9.陈某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在火车上,邀旅客打牌斗地主,打牌过程中,通过对暗号、手法洗牌、发牌等方法,诈骗旅客钱财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旅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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