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宛城区****小区*区*号楼****室(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短暂结婚再欺骗离婚,或者不办理结婚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等手段,先后和多人结婚或者订婚,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钱,以此骗取多人钱款90余万元。
1、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唐河县桐寨铺人梁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不久张某某即向梁某某索要定钱处对象,后两人交往过程中,张某某以做生意需要钱周转、结婚购买三金为由多次向梁某某索要钱财。2017年5月10日,两人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2017年8月份,张某某以做净水机生意需要钱周转为由,让梁某某用自家民宅房产证抵押贷款12万元供自己使用(后张某某偿还10.7万元),贷款到期后,张某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梁某某被逼无奈借钱还息。后张某某得知梁某某的房产为移民房,不能过户抵偿贷款,谎称离婚后其可到老家领取租地款用于偿还贷款,待还款后立即复婚,骗取梁某某于同年10月19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某以复婚为由,让梁某某拿13000元帮其将贷款还完,并以租地为由向梁某某儿子梁某甲要29000元。梁某某及梁智共被骗取9万余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经亲友李某甲介绍认识李某乙,后两人以谈朋友名义相处,同年8月10日登记结婚, 10月26日张某某谎称离婚可以争取扶贫款、扶贫款下来后立即复婚为由欺骗李某乙与其办理离婚,离婚后李某乙多次催促复婚,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复婚。后张某某和他人又举行结婚仪式但拒不办理结婚登记。自张某某与李某乙认识至2019年1月份之间,张某某以进货、买房、亲戚出事为由向李某乙索要钱财,李某乙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192445元、现金数万余元、信用卡透支23万元,诈总计约50余万元。
3、2018年12月,张某某经人介绍与卧龙区人吴某某认识并处对象,2019年2月份两人在唐河县举办婚礼仪式,在吴某某要求办理结婚证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不办。两人自认识至2019年3月,张某某以虚假买地协议、购买商品房等为由向吴某某索要115000元,向吴某某索要现金约5万元。后吴某某发觉张某某并非真心想跟自己结婚,两人分手。在两人认识相处期间,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向吴某某索要177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的陈述;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取款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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