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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82********,汉族大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乡**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停车场工地,以给工人开工资需要借钱为由,四次骗取夏某某(男、37岁)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停车场工地,以工地租赁设备需要借钱为由,骗取白某某(男、31岁)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11月18日、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停车场工地,以工地购买材料、给工人开工资需要借钱为由,两次骗取胡某某(男、62岁)共计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工人宿舍,以工地租赁设备需要借钱为由,骗取刘某甲(男、46岁)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以工地购买材料需要借钱为由,骗取贾某某(男、58岁)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11月22日、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以帮助承接**村停车场下水管道工程需要找关系为由,骗取刘某乙(男、47岁)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骗得钱款用于赌博。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白某某、胡某某、刘某甲、贾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20年57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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