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从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刁某甲等人办理社会保险并领取保险金,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刁某甲于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景家园营业厅向被告人张某某汇款人民币共计31.5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抓获。赃款已经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款业务凭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刁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程序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佟捷
代理检察员: 陈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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