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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社,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小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赌博输钱后,为了能继续赌博翻本,便编造理由向被害人肖某某借钱,其中以其母亲生病,父亲出车祸抢救,并在微信中冒充其所在单位兰州市车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以服务站账务系统需要平账、套取医疗补助并承诺给被害人肖某某好处费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985253.38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滕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青

检察官助理:高彬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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