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镇**社,住兰州市城关区**村小区,无业。无前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网络赌博输钱后,为了能继续赌博翻本,便编造理由向被害人肖某某借钱,其中以其母亲生病,父亲出车祸抢救,并在微信中冒充其所在单位兰州市车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以服务站账务系统需要平账、套取医疗补助并承诺给被害人肖某某好处费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985253.38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滕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青
检察官助理:高彬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