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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5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东*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兴军,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某、吉某某于2014年合伙成立广东*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2016年,广州*乙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人员联系张某某称可以为*甲公司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项目。*乙公司提出可以为*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项目申报不成功*甲公司不需要支付费用,如果申报成功,*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支付每个项目对应的政府奖励额度的50%。张某某同意与*乙公司合作,双方达成《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乙公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基本资料伪造了*甲公司营业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材料。*甲公司使用上述虚假材料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至张某某被抓获,*甲公司共骗取财政补助共86万元。2020年1月,*甲公司将86万元退至指定账户由公安机关扣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抓获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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