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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3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会**组**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 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合伙做额温枪生意、可以获取高额报酬和出售额温枪、口罩等防疫物品的事实,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诈骗了被害人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购物中心转账给其的人民币132000 元,被害人郭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转账给其的人民币60000 元、被害人彭某某转账给其的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五华区校场北路等地转账给其的人民币45500 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转账回执、微信账单、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清单、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下载的交易记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7月9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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