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山东省**县**镇**村人,住山东省**市**区**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退查后重报,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市工作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因唐某某的丈夫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唐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办理有关事宜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5万元。2015年3月5日唐某某的丈夫蒋某某被四川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事情没有办成被告人张某某答应退还钱款,经唐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张某某只退还4万元。案发后,又退还9万元,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证人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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