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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微信号(微信名称:“句”,后改为“处违章、办驾照”)、一张名叫“李某乙”的人的假驾照,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买到的微信号朋友圈里发了帮人代考驾照的广告。被害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此微信号询问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办驾照、交押金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27700元。

2020年6月8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南华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到所后供述了诈骗事实。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亲属向被害人李某甲退赔了27700元,被害人李某甲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微信交易记录及聊天内容截图;4.程序方面的证据;5.量刑方面的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1月6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王叶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号。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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