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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廊坊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排**号,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汽车零部件公司主管的身份,虚构该公司有200余名员工培训需要承租被害人化某某位于开发区桐柏村公寓的事实,先后以需要好处费打点关系、缴纳卫生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化某某共计人民币62800元,所骗赃款被张某某个人日常消费使用。

2019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租住的大学城凤凰城三期**号楼**单元**室房屋登记在“58同城”进行出租,隐瞒自己不是该房屋业主的事实,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付某某,并向付某某收取一年租金及水电费、押金、车位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690元,付某某入住后被该房屋业主刘某某发现,因张某某始终拖欠刘某某房租,刘某某要求付某某搬离该房屋,2019年7月17日付某某搬离该房屋,后付某某找张某某追要租金未果,所骗赃款被张某某个人日常消费使用。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大学城大学里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化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王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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