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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街**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网站下载了iPhone11proMAX手机照片,通过手机咸鱼APP发布帖子谎称出售手机。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与看到帖子欲购买手机的被害人申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张某某用自己虚构的已发送手机快递的qq聊天记录截图发给受害人申某某,以此来骗取申某某的信任并催促其转款。2019年12月14日,申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张某某分两笔转账2600元、6000元。收到微信转账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方某某,向方某某购买iPhone11proMAX空手机盒,并让其将此空手机盒邮寄给被害人申某某,以此冒充手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申某某共计8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扣押、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的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森

检察官助理:苏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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