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镇**村。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5月,在萝北县凤翔镇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萝北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后,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骗取棚改拆迁补偿款,将位于萝北县凤翔镇十委征收范围内的一座平房进行加盖和装修。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参与棚改拆迁补偿中累计违规骗取补偿款共计137,310元。赃款被萝北县公安局依法冻结。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宾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萝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封闭公告、萝北县棚户区改造(四期)房屋拆迁分户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申请货币补偿申请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地块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萝北农村商业银行明细账、萝北龙江银行明细账;
2.证人孔某某、姜某某、栗某某的证言,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丽晔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