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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河北省香河县**村。2017年12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因急需偿还贷款,且张某某、刘某甲、孙某某都欠付某某的欠款,三人通过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想放贷款的刘某乙。张某某、刘某甲、孙某某在明知自己土地早已发包给他人的情况下,三人合谋以张某某作为借款人,刘某甲、孙某某作为担保人,并以土地抵押的方式向刘某乙借款,付某某为见证人,双方在甘南县**小区张某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签订借据和土地转包合同,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骗取了刘某乙现金14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甘南县**乡**村土地证明、土地转包合同、借据、土地承包合同、甘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甘南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甘南县**乡**村承包土地台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甘南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卷宗、甘南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甘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甘南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曲某某、刘某丙、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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