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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2018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孙某某办理“买功”,从而达到为孙某某办理“减刑”目的为由,先后多次诈骗孙某某母亲杨某某人民币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返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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