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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被害人王某某朋友雷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张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公租房手续,两人便加为微信,被告人张某某承诺在半年内可以帮忙办好公租房申请手续,并收取25000元手续费。2019年2月16日,王某某微信给张某某转账15000,2月17日,王某某再次微信给张某某转账10000。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某给其帮忙办理的公租房申请手续费用2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转账记录;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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