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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宝鸡市陈某区********号,村民。2020年2月26日向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投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月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曾经从事医药销售行业工作,假借陕西*甲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身份获取他人信任,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消息或寻找有购买防疫物资需求的人,当被害人询问其是否能联系购买到额温计、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时,其自称有能力找到货源,后张某某以需要提前支付货款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防疫物资购货款,并将诈骗所得购货款用于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挥霍一空。在被害人付款但未收到所要购买的防疫物资,多次向张某某催问时,张某某在明知购货款已被自己挥霍一空的情况下,仍然以额温计、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已发货、物流不畅、交通管制、等待上家退款等理由继续欺骗被害人,不向被害人退款。被告人张某某的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陕西*乙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人边某某联系购买防疫物资额温计为由,骗取被害人边某某购货款7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购货款后仅将其中的19万元付给上家唐某某用于订购额温计,其余购货款用于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挥霍一空。在被害人催要及公安机关督促下,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上家唐某某已将购货款19万元退回被害人边某某,张某某个人退赔6.1万元,合计退赔被害人边某某25.1万元。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向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投案,案发后,尚有46.9万元被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后赌博挥霍未退赔。

2、2020年2月5日至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西安市太和路**医药店店长宋某某联系购买防疫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购货款共计4.13万元,张某某将收到的购货款用于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挥霍,案发后未退赔。

3、2020年2月2日至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宁夏盐池县**药店经营人武某某联系购买防疫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武某某购货款共计1.75万元,张某某将收到的购货款用于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挥霍,案发后未退赔。

4、2020年1月27日至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给被害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医院职工谢某某联系购买防疫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消毒液、防护服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购货款6.5万元,张某某收到货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余货款用于网络棋牌赌博游戏挥霍一空。在被害人谢某某多次催问下,2020年2月6日、2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分两次给被害人谢某某退赔购货款2.5万元;所购买的一次性医用口罩4800个合计7440元被谢某某接收,剩余因质量未达到采购要求被谢某某退回,被害人谢某某实际被骗购货款3.256万元,案发后未退赔。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钱财共计56.036万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给被害人共退赔损失1万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防疫物资购货款,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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