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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派出所,住长春市宽城区******单元 ***室。曾因犯流氓集团罪于1983年**月**日,被白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月**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赌博,于2011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月**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盗窃公私财物,于2019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处对象为为名,隐瞒自己没有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虚构生病用钱、搞工程、工地工人受伤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433.0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剑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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