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处对象为为名,隐瞒自己没有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虚构生病用钱、搞工程、工地工人受伤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433.00元),所得赃款被张某某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剑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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