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帮被害人周某某洗白征信记录,需请银行工作人员吃饭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13200元。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剩余全部赃款127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的联系电话:1327286****。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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