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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万州区**街道******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发现有广告称不参加考试,只要给7000元人民币就能办取小车驾驶证。张某某因欠债,产生骗钱之意,向被害人林某某吹嘘,只要给1.5万元,不参加考试,就可以为其办理驾驶执照,并从网上下载虚假的驾驶证、考试成绩单骗取其信任,骗取林某某1.5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案发后,张某某退赔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手机聊天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兵

检察官助理 杜艳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

2.随案移送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4.录像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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