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3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乐县**村**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6月2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证人杜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龙湖镇107国道与祥云路交叉口希悦宾馆内,编造自己因上班需走流水账单、还房贷等事由,先后让被害人冯某某(系杜某某母亲)于同年2月21日、3月1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分两次向其转账,共计20500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天地小区,自称张某嘉,以杜某某男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进而编造需借钱给员工发放工资的事由,让吴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9000元,支付现金1000元,共计20000元。
2019年7月,被害人吴某某得知张某嘉真实姓名为张某某,遂意识到自己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省南乐县杨村乡张胡庄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吴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转账截图;
(3)身份证照片、欠条;
(4)房产证内页照片;
(5)被害人冯某某支付宝转账截图;
(6)前科查询及身份证明;
(7)户籍证明;
2.证人杜某某、张某嘉、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冯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〇年九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