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11984********,汉族,中专,群众,国家工作人员,系邢台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镇**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为被害人谢某某购买到价格优惠的老年代步车为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0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及谢某某转账记录、谢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他人购买低价老年代步车,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根英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代章)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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