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合伙承包遵义市湄潭县县政府对面地砖铺建项目的事实,以送礼才能承包该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 可
李 果
黄远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02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散件4页、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及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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