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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号附****因涉嫌诈骗罪,2011年7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刘某某(已判决)从潘某甲(已判决)处得知到水城县****选煤厂拉精煤去水钢,不需要交手续和证件,只在过磅单上签字就可以。刘某某跟潘某甲提出去制作假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等手续把煤骗装出来后再拉去卖,并邀约陈某某(已判决)参加。4月25日,陈某某找了潘某乙(已判决)做临时驾驶员,潘某甲找了被告人张某某当临时驾驶员。刘某某、陈某某在德坞高架桥脚用潘某乙、张某某提供的照片办了名字叫锁某甲、锁某乙的假驾驶证。当晚,潘某乙驾驶贵BA****号车、张某某驾驶贵BA****号车和陈某某、潘某甲一起到鸡场乡。4月26日8时许,潘某乙用假牌照贵BA4107号挂在贵BA****号车上,张某某用假牌照贵BA****号挂在贵BA****号车上,之后二人把车开到**选煤厂,用假驾驶证、车牌号为贵BA****、贵BA****的假行驶证和在信息部里办理的手续在**选煤厂骗装了两车精煤出来,共计104.4吨,于当日晚上将两车精煤拉到水城火车站货场里,通过联系祖某某将精煤转卖,刘某某得赃款46000元,刘某某给了潘某甲4000元、张某某2000元,陈某某得赃款38000元,给了潘某乙1000元。经水城县发改局鉴定,被骗精煤价值134676元。2011年7月4日,刘某某、陈某某将被骗精煤的134668元货款退还了钟山区**货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返还清单、水城县**选煤厂证明、过磅单、精煤买卖合同、运输协议、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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