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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谎称从事代还信用卡业务、承揽工程、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银行验资等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秦某某、尚某某等人大量借款,共计3719594.20元,用于归还高利息及个人挥霍,现无力偿还。

1、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从事信用卡代还业务、短期理财业务、办资验证、补交税务罚款等为由,承诺支付月息,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借款709570元。

2、2018年10月、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办理代还信用卡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5分的利息,骗取被害人阎某某借款50000元。

3、2018年4月8日、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从事代还信用卡业务、在外地承揽工程、扩大公司规模、办理第三方支付牌资金回款不足为由,承诺支付月息5分利息,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借款213470元。

4、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办理央行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息1毛的利息,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借款26000元。

5、2019年1月31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代还信用卡业务需要资金、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需要验资、银行查账等为由,承诺支付月息5分的利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322000元。

6、2019年4月、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银行验资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借款125030元。

7、2019年4月30日、2019年8月、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山西干工程、在央行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骗取被害人吕某某借款117000元。

8、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和联通公司合作及给工人开工资为由,承诺支付月息3分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廉某某借款101500元。

9、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银行需要验资为由,承诺支付月息4分的利息,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借款276000元。

10、2019年6月13日、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在山西和焦作高新区总部新城开联通营业厅,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2分的利息,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借款137000元。

11、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代还信用卡业务需要资金,办理第三方支付牌照,银行需要验资为由,承诺支付高息,骗取被害人尚某借款164202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并处罚金1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冯振慧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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