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钱财,通过手机微信向备考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谎称,其在考试期间组织专人通过考试作弊设备向考生发送答案进行作弊,并提出收取考前操作费和设备费。备考考生被害人侯某某、苗某某、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并通过支付宝或现金形式向张某某支付了前期费用,张某某将其之前售出又回收的作弊器分别在本市雁塔区城南客运站、未央区草滩、长安区韦曲等地交付给被害人。2019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开考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之际得到线索,将张某某抓获。经查,张某某并未安排相关人员向考生发送考试答案,张某某分别从被害人处骗取钱财共计9500元。2020年1月7日,张某某退缴赃款10100元。案后,侯某某、苗某某、路某某对张某某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准考证照片、转账记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文件、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被害人侯某某、苗某某、路某某、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
5、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提供考试作弊服务为由,骗取考生考前操作费和设备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张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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