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镇**街**委**组,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谭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张某某合谋通过网络以假意提供性服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先后邀请王某甲、凌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刑)加入,其中谭某某负责组织、统筹全面工作,王某甲负责“吸粉”(利用QQ号、微信号添加有嫖娼意向的目标客户为好友),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何某某扮演“卖淫女”,王某乙负责对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何某某进行心理疏导。谭某某占股52%、王某甲占股33、王某乙占股15%。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何某某与通过“引流”添加的被害人聊天,以收取定金、路费、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名义,一步步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害人将资金扫码支付给被告人事先准备好二维码账户(代收账户)。代收人扣除约10%的手续费后,将余款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何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凌某某、何某某先按一定比例对诈骗所得抽取提成,剩余部分再按照事先约定好的规则由五人瓜分。
2019年7月11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现查实该团伙2019年6月诈骗总收入为232346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收入62791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衡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支付宝交易明细、与同案人员的分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利用网络假意提供性服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认罪,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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