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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44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住广东省惠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网上发布出售测量体温用的额温枪的虚假信息,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看到虚假信息后和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后被害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将一万元定金转到张某某提供的账户,张某某将一万元占为己有。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其家人将一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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