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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中专,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白银市会宁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白银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重报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合伙做妇联扶持的“巧手”创业培训项目为由,让被害人姜某某进行投资,并承诺该项目赚钱快速、稳定,被害人姜某某相信后同意进行投资。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受榆中县永清亚麻编制有限公司的委托在甘肃多地进行“巧手”创业培训项目,向姜某某谎称其要代表姜某某的甘肃亿源巧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陇南市宕昌县、甘南州舟曲、临潭、合作等县市开展贫困妇女创业技能培训,并以开展培训需要购买原材料、到山东购买编织机器设备、举办扶贫车间展览以及给姜某某妻子办理“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证书为由,骗取姜某某投资培训材料费及设备款等8332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归还网贷和挥霍。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培训的相关手续、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樊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诈骗金额83320元,属于数额巨大;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昭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某某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4.被害人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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