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9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助楚某某在登封市**镇**石子厂购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石子为由,骗取楚某某人民币194000元,用于个人在 “百家乐”赌博平台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至5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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