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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在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 “**”蛋糕店(位于牙克石市**小区**号楼**号门市)内购买蛋糕,二人相识。2018年6月份,张某某谎称其可以办理不需要参加考试三个月后就能拿到机动车驾驶证,马某某预备为其丈夫办理,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支付宝向张某某内转账人民币9000元。张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花销,马某某多次给其发微信询问此事,张某某一直未回。

被告人张某某骗取马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马某某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迟媛颖

检察官助理:刘明明

2020年8月26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1504907****)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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