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校大**,出生地湖北省竹溪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11日、2019年10月30至1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唯品会购物平台先后34次购买JBL蓝牙音箱、DIEU床上用品及川久保玲、耐克、阿迪达斯、天柏兰等品牌运动鞋等物品,然后用伪劣产品冒充其购买的产品向唯品会申请退货,骗取唯品会退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1447万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武汉学院**宿舍松柏斋604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交易明细、涉案仿品、退回假货清单、唯品会华中物流中心退货验货流程、退款情况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张某乙、付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董某某、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7.144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春晓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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