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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喻某某、于某某谎称其持有武汉市汉阳区欧亚达家居广场“玛尚家饰”的家居软装定制商铺75%的股份,并愿意转让其中的25%给喻某某、于某某。同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国际广场5楼一饭店内,以其虚构的上述持股事实分别与某某某和于某某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并以出资认购第一阶段18%股份的名义,骗取喻某某、于某某人民币各5万元,以分红名义返还二人人民币各约6千元后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某某退赔喻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信息材料、转账记录截图、合资经营协议、刑事谅解书、退赔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于某某的陈述;5.视频资料:光碟;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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