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我院逮捕。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宋某某同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并以父亲生病住院、订购情侣手表、陪领导打业务牌疏通关系等为由,多次行骗,共计骗取二人现金人民币115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人为好友而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至11月间,张某某以其父亲生病住院、在网上订购一对浪琴手表、因收受犯罪嫌疑人黑钱被要挟等为由,共计骗取朱某某人民币45500元。
2.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时,与宋某某认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2月间,张某某以陪领导打业务牌疏通关系升职、帮忙还朋友的欠款等为由,共计骗取宋某某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朱某某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志立
检察官助理:刘 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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