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63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彩虹城南区**栋**室,无固定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虚构深圳坑梓****项目、*****货柜以及马来西亚****等项目,分别骗取被害人叶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46000元、573000元及700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支付被害人叶某某投资利润分红人民币99700元。同时以投资马来西亚***项目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叶某某的保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5200元。
2、2018年5月,张某某以投资马来西亚***项目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000元。
3、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12080元。被害人刘某某怀疑被骗后,要求退出投资项目,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投资款、项目分红共计人民币241900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
2018年12月8日,民警经侦查获悉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石桥派出所,遂赶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支付宝、财付通转账记录,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银行、支付宝、财付通交易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珺娅
2019年8月30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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