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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林某某在万宁市**镇**商务酒店跟被告人张某某商量谈好以16.8万元跟张某某购买一辆丰田皇冠汽车,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就把该皇冠汽车交给林某某使用。被告人张某某在将该车卖给林某某之前,就己将该车抵押给**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但被告人张某某却隐瞒该车已经抵押的事实并欺骗林某某说该车没有任何抵押可以正常办理过户,并答应在六个月内将汽车过户给林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到林某某购买汽车款16.8万元后将该车交付给林某某使用,但未给林某某办理过户。2019年9月2日,因被告人张某某没有按时还款给小额贷款公司,该辆车停在**镇**大酒店楼下被小额贷款公司拖走。之后,林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讨要说法并要求退还购车款16.8万元时,被告人张某某拒绝退钱。然后,在被告人张某某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还15万元给林某某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抵押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将已经抵押的车辆变卖,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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