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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饿了么”APP(部分业务数据储存于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公司服务器)上,通过刘某某经营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店铺,以虚假订单交易的方式进行刷单,骗取“饿了么”公司的新手红包补贴,共计刷单1597次,骗取平台补贴金额约人民币23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65700****)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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