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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Z189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帮朋友借钱以及使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抵押等手段,从被害人张某乙处三次骗得人民币共计16万多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火车站G2358终点站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张某乙,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动产权证书;

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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