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13日将该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滴滴出行专车司机,利用滴滴“**专车”网络平台系统漏洞,通过恶意添加附加费的方式,骗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1-609室)垫付该笔费用,共骗取金额5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张某某已退出赃款56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订单详情、扣款详情、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说明、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滴滴订单截图、支付截图、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委托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订单明细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共计5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秋丹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6837****;
2.案卷3卷、光盘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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