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于2019年8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发布淘宝兼职刷单任务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扫描其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致使多名被害人钱财被随即转移,经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层层分赃后,其余款项被转账至张某某支付宝账户,由张某某非法占为己有。通过前述手段,张某某先后从鲍某某处获取诈骗犯罪所得共计4.7551万元,致使被害人刘某甲受骗损失4238.2元,陈某某受骗损失7694.7元,洪某某受骗损失3733.11元,朱某某受骗损失1758.97元,黄某某受骗损失1583.1元,彭某某受骗损失8797.81元,李某某受骗损失1675.32元,刘某乙受骗损失1983.94元,郑某某受骗损失4183.42元,薛某某受骗损失127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网络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王 宁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