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王某甲因毕业需要找工作,王某甲及其父母通过赵某甲等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给王某甲办理廊坊市管道局医院的工作,以交押金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甲13.5万元,并将赃款挥霍。201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王某甲6600元。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樊金森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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