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5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西县,住迁西县白庙子乡**村**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位于白庙子乡八里铺村的“虎跃联运车队”找到经理任某某,称其能够在津西铁厂“公转铁”项目占用“虎跃联运车队”用地中可以帮助车队少赔偿占地户钱,多得赔偿款,骗取该车队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2、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出具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霍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将骗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7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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