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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同年10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一直存续。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卢姐(姓名、住址不详)介绍,与卢姐一起到曲阳县**乡**村侯某某家,由侯某某(已判刑)通过他人联系曲阳县东旺乡岗上村刘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侯某某等人以其和刘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刘某某及其家人索要彩礼钱。同日,刘某某家人给付侯某某结婚定金及加油费1100元。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在曲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刘某某家人遂给侯某某64500元彩礼钱,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28000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拍婚纱照为名,让刘某某花3300元给其购买黄金项链一条,后在曲阳县红绿蓝婚纱摄影楼以上厕所为由趁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案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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