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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3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某某**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非本人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12000535****,开户信息为蒋某某)和电话卡(1781021****),并印刷带有以上电话号码,内容为“小姐、性药”的小广告,在天津、遵化等地张贴,其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家负责接听打来的电话,以能提供小姐、卖性药为名,诱使被害人交定金、购买性药进行诈骗。经查,张某某以该手段共计诈骗他人人民币17613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18时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部分被害人1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银行卡;2.书证:调取银行卡交易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取款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款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晓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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