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颜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大城县公安局羁押在大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此事后产生骗取颜某某女朋友陈某某钱财的想法,随后以帮助解决颜某某犯罪的事情为由多次骗取陈某某共计20500元。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行与被害方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陈晓旭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行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处。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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