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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同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0点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有1000个头盔出售给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5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谎称已经发货,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买头盔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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